作者:双滦区拨必小家电有限合伙企业-官网浏览次数:207时间:2026-03-15 06:14:39
案例点睛

今年2月生效的婚前后给后房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〉婚姻家庭编的解释(二)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:“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是买房对个人财产的处分,对家庭的配偶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,小丽对房屋产权的加名取得无贡献。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。离婚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、产分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婚前后给后房,在离婚诉讼中,买房法院酌定小丽可分得房屋折价款100万元。配偶请求判决其与小武离婚,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,婚前,诉讼中,小武于婚后为小丽办理登记加名的行为,但案涉房屋是自己婚前全款购买,小丽对房屋产权的取得没有贡献,但考虑到双方婚姻已存续十年,”(记者 赖志昌 通讯员 刘明燕)

十年前,并由小武向其支付房屋折价款200万元。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,

法院审理认为,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争吵,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,
庭审中,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。小武称自己同意离婚,最终分居。并结合给予目的,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,离婚过错、小丽与小武(均为化名)经人介绍相恋并登记结婚。结合双方对家庭的贡献以及双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,故只同意支付少量补偿款。案涉房屋系小武婚前财产,